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8 06:04:00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审议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本报记者 张天培

4月27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

改革开放4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发展,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其中,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整体实现“升级换代”,取得重大成就。现行有效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政策措施,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保障,也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坚实基础。

“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值更高,希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沈春耀表示。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体系化、法典化的方式确认下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举措;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

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理论研究现状和工作实践情况,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目前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编纂工作分3类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法典编纂出台后,上述法律不再保留。

二是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这些方面的现行法律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湿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以及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今后还会制定有关法律,如国家公园法等。这些法律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将继续保留,因此,法典相关规定内容需要统筹协调,并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兼容性。

三是适当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而目前这些方面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宜就此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以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共分五编,依次为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共1188条。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主体责任

本报记者 彭 波

4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此前,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了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主体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提出调整各类传染病目录的建议;明确需要采取、解除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明确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拟订国家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有的常委委员、代表提出,为防止虚假疫情信息传播,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了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及救济渠道。对此,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对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人员范围科学合理确定,并进一步完善救济制度、拓宽救济渠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检查结果科学合理确定具体人员范围和期限,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提请审议

规范与保障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

本报记者 张天培

4月27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作了说明。

据介绍,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对国家发展规划的功能定位等作出明确安排。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为了落实全会要求和《意见》精神,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十分必要。

草案主要遵循以下思路:将成熟做法固定为法律制度,把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党中央提出规划建议、国务院编制规划纲要、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的制度安排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强化实施保障,进一步健全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保障机制,为在法治轨道上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更好发挥其战略导向作用提供制度支撑;做好统筹衔接,妥善处理国家发展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既确立国家发展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统领地位,又为其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留有制度空间,保持规划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草案共4章31条。草案规定,国家发展规划根据党中央有关建议,由国务院组织编制;具体编制工作由国务院负责拟订国家发展规划的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另外,草案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并对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明确国家发展规划提请审议、批准、公布和调整等程序要求。

在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方面,草案明确国家发展规划由国务院组织实施、国务院负责拟订国家发展规划的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拟订实施方案、各地区各部门确定具体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另外,草案对年度计划、各级各类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衔接协调,增强宏观政策协同一致,制定政策、配置资源等服务保障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措施作出规定,强调完善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制度,并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机制作出规定。

原子能法草案进入二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受控热核聚变研究和开发

本报记者 彭 波

4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此前,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该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骆源作了关于原子能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介绍了原子能法草案二审稿的主要修改情况。

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理念和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在总则中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有关部门、专家学者提出,受控热核聚变是解决人类能源问题的理想方案,目前已经取得重大进展,草案应当作出相应规定,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受控热核聚变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国家建立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促进核聚变应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聚变燃料、聚变装置(设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有的常委委员、有关单位提出,核技术应用在工业、农业、生物、医疗、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发展前景广阔,但不同于核反应堆应用,建议充实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中有关核技术应用的规定单独作为一节,并增加规定:国家支持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在工业、农业、生物、医疗、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应用;国家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 人民日报 》( 2025年04月28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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