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写真后加购精修照片,当晚要求取消加购并退款遭拒,之后却收到商家交付的全部精修照片,照片精修的费用应否退还?相应损失由谁承担?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明确摄影公司损失自担,判决摄影公司向消费者全额退还费用12800元。
2024年11月,刘某购买了某摄影公司1398元的写真摄影套餐,套餐内包含24张精修照片。拍摄顺利完成后,刘某在选片环节加选了128张照片进行精修,为此另行支付了12800元。
当晚,刘某回家后越想越后悔。她认为,摄影公司在选片过程中存在诱导消费行为,遂通过微信联系该公司客服,要求取消加选照片并退回12800元。然而,摄影公司不仅以加选订单约定“不可更换不可退款”为由拒绝,还在15天后直接交付全部精修照片。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摄影公司退还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刘某在与某摄影公司就增加精修照片达成合意后,当晚就向该公司提出无需增加精修照片,实则是提出解除双方的承揽合同,该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摄影公司在加选订单上注明的“不可更换不可退款”属于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应属无效条款。
在刘某已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摄影公司单方坚持完成128张照片的精修并向刘某交付,相关工作成本系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相应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且摄影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刘某提出解除承揽合同时已经产生材料费或劳务费等实际损失,故刘某无须对摄影公司进行赔偿。
摄影公司以完成交付精修照片为由不退还相应费用,属强制消费之举,有违法律规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来,不少人为记录生活而选择拍摄写真照片,但随之而来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对消费者而言,应当树立理性消费观念,避免因商家推销产生过度消费,同时要认真理解合同条款,审慎签订合同;对商家而言,应当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通过“不可更换”“不予退款”等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进行强制消费,切实做到依法依规经营,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文|记者 黄松炜 通讯员 巫云鹏
相关文章:
拍写真加购128张精修照当晚反悔,摄影公司拒退款仍交付,法院如何判?05-26
老旧小区装电梯遇采光纠纷如何解决?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05-26
信用债ETF年内净流入超500亿元,公司债ETF易方达(511110)规模站上90亿元05-26
事关网络交易平台收取佣金、抽成等,官方公开征求意见→05-26
见义勇为受伤损失谁担?“卖惨”带货责任几何?典型案例发布05-25
没签纸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也算数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