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尔滨某大学一名女生发帖求助称,其在乘坐网约车期间遭遇司机猥亵,事发后平台工作人员试图以支付3000元“体验补偿款”的方式签署协议,让受害者承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这个消息,也不得再向对方及对方利害关系人要求其他任何赔偿、补偿、费用。
网约车上的治安案件,自有网约车后就一直难以彻底避免,平台作为运输经营主体,案发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甚至进行先行赔付都是常规处置路径。但若让某种舆情应对的套路渗入,一味给自己“加戏”,则明显不妥。
首先,乘客遭遇司机猥亵,从个案细节可以看到,平台并非已经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媒体报道显示,在猥亵行为发生前,“刚上车司机就假装擦摄像头,随后将其拔掉”,作为平台监管和介入网约车服务全程的重要途径,监控摄像头被司机拔除的时间,本应是触发平台安全保障程序的节点,但按照平台说法,其是在“接到女乘客投诉后”才启动了所谓安全专项工作组,远非此前涉事平台对外所称,已实现对车辆和司机的全时段监控和管理,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果断远程干预。
而在治安案件处理过程中,平台官方提前给予赔偿本无可厚非,但不能借此限缩公民的合法权益,阻碍其对自身遭遇诉诸公议,甚至限制其后续依法行使求偿权。治安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的相关罚则,并不妨碍受害人依法寻求相关民事赔偿。
本案中,网约车平台在相关治安案件处理过程中试图以所谓“体验补偿”的方式限制受害人向外界透露个人遭遇,不仅不利于网约车行业整体的安全改进,更可能置更多不特定乘客再次陷入被侵害风险。乘客在第一时间察觉受侵害,如何高效便捷地使用报警程序寻求外界帮助?在网络平台上,至今依然不乏“如何进行一键报警”的问答,名为“一键报警”,不仅按钮不便查找,而且仍需多步骤操作。设身处地去考虑,受害人身处险境,冷静进行多步骤求助操作,岂非强人所难?
因为有更多个案因所谓前期受害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而让行业性安全问题反复被遮掩,这遮住的恐怕就不仅是一家企业的不堪。如果签署“封口费”所侵害的,是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乘车安全,则其有效性就值得深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协议条款,将面临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本案中涉事网约车司机在事发前就有明确的拆卸监控设备的举动,但并未触发平台的安全设置,平台在其中所应承担的安全注意责任显然无法推卸。而作为猥亵案件的受害人,乘客进一步寻求民事赔偿也是其合法权益,不该被以所谓“体验补偿”所限制。
作为新兴行业的网约车高密度存在于公众生活,对于治安纠纷,平台要做的是积极配合调查,查找疏漏,承担该承担的责任,而不是提出这样那样非分的要求,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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